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鼓励工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7月7日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鼓励工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投资, 加快陵水的工业开发建设,根据有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范围内投资开发经营的工业企业,在享受国家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所有优惠政策外, 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税收政策
第三条 在陵水黎族自治县境内投资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
(一)利用国内外资金从事兴办工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所得税,第十一年至第二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不足十年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起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从事工业生产性的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减至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第三章 财政政策
第四条 从事工业生产性的新办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其上缴的增值税属本县所得部分,由县财政按30%的比例给予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对高新技术工业企业(获省级以上鉴定,下同),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年上缴税收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除按第四条规定实行财政扶持外,其当年上缴的增值税县所得超过上一年的部分,由县财政再按20%的比例予以财政扶持,用于扩大生产。
第六条 新办工业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企业,按其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县地方所得部分,下同)的10%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企业,按15%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按2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25%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
第七条 在新办或产权转让的工业项目,安置我县下岗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的,给予如下奖励:安置50人(含50人)至100人的,2年内每年按企业缴纳的税收(县地方所得部分,下同)的10%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安置100
人(含100人)至200人的,2年内每年按15%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安置200人以上(含200人)的,2年内每年按20%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
第八条 享受本财政扶持优惠政策有重复的,按最高项目的优惠执行。
第四章 土地政策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项目,所使用由政府新出让的原有建设用地或征用非农地,可免收地租:
(一)投资兴建用于工业开发建设项目的供水、供电、污水处理、供气、电讯等设施。
(二)经省科技部门鉴证,属国家先进水平的高新科技产业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工业项目。
第十条 投资项目用地面积按国家标准或参考国内同类项目用地标准确定,超出国家用地标准5%以内的部分也享受相应优惠。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中配套的办公、单身公寓和职工文化室,占地面积合计不超过总用地面积10%的,享受相应的优惠。
第十二条 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用途。经批准同意改变用地性质的,按现行相应标定地价标准的100%计收。
第十三条 以优惠方式使用土地的企业,应在六个月内开工,按计划时间竣工投产。如逾期且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投产的,取消其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以优惠方式使用土地的企业,土地管理部门可以给予出具产权证明,仅限于报建使用。不得用于抵押、转让,如要抵押、转让,应补交地租费才给予办理。项目按计划投资额建成投产后,经县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实际投资额和投资项目的性质,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确认情况给予颁发享有100%产权证书。
第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工业用地,如果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占地企业又有投资能力,愿意继续投资的,在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后,可允许其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投资开发。
第十六条 只有一家企业申请工业用地的采取协议出让,出让价格按生地1万元/亩(不含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复垦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或按出让地块所属级别基准地价的10%—30%给予优惠。对带动地区经济发展较大的大型工业项目,县政府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投资者对工业用地进行成片开发,按照规划要求搞好配套设施建设,享有直接对外招商引资的权利,在完善用地手续后,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
第十八条 鼓励投资者购买我县现有的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全部产权或股权,进行融资经营、扩大生产、转产或进行合资、租赁经营;经批准也可以对现有企业进行承包或合作生产。
第十九条 投资者一次性交付地价款暂时有困难的,在付清农民补偿安置费和土地有偿用费、耕地复垦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后,可先发用地证件,再分期付款。高新技术企业首期交付30%地价款后,余款部分在交付用地后三年内付清;一般性的工业企业首期交付40%地价款后,余款部分在交付用地后三年内付清。分期付款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二十条 出让工业用地最高年限为50年。
第五章 规费政策
第二十一条 投资农产品加工式流通服务项目500万元以上,县本级规费按下限的50%征收。
第二十二条 投资工业项目的企业,县本级规费按下限的50%征收。
第二十三条 在特殊情况下,对投资企业申办过程中的县本级规费可以采取“边建边交”的办法,经过批准可以采取“先建后交”的办法,并在企业投入生产(营业)后1年内交清。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涉及环保问题的,由环保部门提出意见。环境影响评价由企业自行选择已注册登记并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排污治污工程也自行选择已注册登记并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环保部门主动对排污工程进行验收,并依照有关收费标准只收监测、化验分析成本费。
第六章 项目审批、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作时限制度,对投资项目的手续办理,由县招商部门牵头,所有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审批部门和单位,在接到齐全的文件资料后,在各部门的规定工作时限内要完成全部审批手续;已批准成立的企业,凭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在接到齐全的文件资料后,在半个工作日内要全部办妥。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必须向县政府和投资商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实行重点项目个案办理制度。对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政府将指定项目负责人,专门负责项目建设的跟踪落实及服务协调工作。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不添乱的要求,优化投资服务环境,积极为投资商办妥有关手续。如发现在承诺时限内该办不办,拖延时间,影响项目建设的行为,对单位经办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巧立名目向投资商及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坚决杜绝对投资商“吃、拿、卡、要”的现象。如发生以上现象,一经查实,追究其领导者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陵水投资兴办的项目,凡遭到不法分子干扰和破坏,公安机关要从重从严从快予以打击。确因治安管理不善或处理不及时,致使投资商遭受损失的,经调查确认,及时追究行为人或治安管理者的责任,并责令赔偿。属政府行为过失的,由政府负责赔偿。
第七章 引资奖励
第三十条 对招商引资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实施细则另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陵水黎族自治县招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来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国家税费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办法也将做出相应的修改。